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21983********,汉族,本科文化,系个体,住通化市东昌区**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伙同刘某某(已不起诉)于2020年3月4日0时许,在通化市东昌区**停车场内,因其二人先前停放在该停车场内的车辆被划而心生不满,便使用螺丝刀将被害人魏某某停放在该停车场内的别克君越轿车(车牌号:吉E****6)的两侧车门划坏。经鉴定,被损车辆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修复价格为人民币3600元。案发后,沈某某、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已达成刑事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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