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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开设赌场案)_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修检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82********,汉族,初中文化,修**源名车**行**,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镇**街**号,现住修文县**栋**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0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下载“大享娱乐”赌博软件后在软件内建立“亲友圈”,并邀请十几名赌客加入自己的“亲友圈”聚众赌博,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负责为赌客上下分和结算赌资,自己抽头渔利,共获利约8000元。

2020年8月27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家属主动退缴涉案款8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涉案款,具有法定可以从轻处罚和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等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修文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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