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65********,汉族,初中文化,住淮安市淮阴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12月份期间,被告人范某某在淮安市淮阴区丁集镇、果林场以及淮高镇顾庄村等地开设赌场,由被告人范某某联系参赌人员,安排被告人唐某某打水,被告人孙某某、刘某某洗牌,沈某某驾车接送赌客,赵某某站岗放哨,供巩某某、周某某等参赌人员以“推牌九”方式进行赌博,并按照5%的比例进行抽头打水,抽头渔利达人民币100000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获利较少,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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