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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开设赌场案)_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翁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性,1992年****日出生,身份号码44022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家园****,未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翁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19日被翁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9月4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他诉讼权利义务。审查起诉阶段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与周某某(已判刑)、刘某某(已判刑)、谢某某(已被不起诉)四人商量好利用微信群开设赌场,并由各自出资1000元作为本金,用于购买赌博链接。四人商量好后,由周某某先组建赌博微信群“航班和平精英”,然后周某某、刘某某、谢某某、沈某某将各自认识的喜欢赌博的人员拉入群。在赌博微信群内,由周某某、刘某某轮流发送赌博链接组织谢某某、刘某乙、邓某某、黄某某等几十个赌客以“斗牛”方式(积分制,积分自动结算,1积分可兑换0.1元人民币)进行赌博。期间,周某某、刘某某利用自己的微信、支付宝与参赌人员进行结算,并负责从赢家赢取积分中“抽水”10%进行牟利,抽取的赌博渔利由周某某、刘某某、谢某某、沈某某四人平分,周某某、刘某某、谢某某等人也时而变换微信群并拉人入群组织赌博。同时,为方便股东间沟通联系和核算输赢及“抽水”情况,周某某创建了“工资结算”等股东管理微信群,群成员只有周某某、刘某某、谢某某、沈某某四人,并不定期在群内对赌博抽水情况进行对账核算。至2019年7月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时止,周某某、刘某某、谢某某、沈某某每人至少分得2000元以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沈某某是初犯,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沈某某在本案的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本院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沈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退出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沈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沈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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