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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开设赌场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111969********,汉族,初中文化,住嘉兴市**。因本案于2020年1月6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下午及晚上,王某某、易某某(均另案处理)共同在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倪某某家中(另案处理)开设赌场,以“筒子功”方式进行赌博,抽取庄丰渔利5000元。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为从王某某、易某某提供场地介绍,从中非法获利。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已退出赃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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