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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开设赌场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217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02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桐乡市**街道**二期**公馆******房(户籍地浙江省嘉兴市**区**东路****号)。2009年7月2日,因抢劫罪被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12月7日,因危险驾驶罪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8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1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自2019年12月9日至2020年1月8日、自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3月5日)。

桐乡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12月10日晚,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在桐乡市世贸一期和顺堂棋牌室包厢内召集参赌人员盛某某、姚某某、朱某甲、朱某乙等人以打“梭哈”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获利2300元。

2、2018年12月15日晚,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在桐乡市梧桐街道屠甸路皇茶茶店内召集参赌人员姚某某、朱某甲、朱某乙、陈某某等人以打“梭哈”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获利1800元。

3、2018年12月20日晚,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在桐乡市梧桐街道振兴路帝豪茶艺居二楼包厢内召集参赌人员盛某某、冯某某、朱某乙、陈某某、高某等人以打“梭哈”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获利13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桐乡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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