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屯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灵璧县,住黄山市屯溪区北海路**号**幢**室,因涉嫌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8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18日,黄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公司”)将房屋编号为屯溪区新黄山商业步行街A区9幢、10幢和11幢(原址为屯溪区劳动里20号)以113.686万元的价格卖给郑某某和汪某某,后郑某某提出将这三幢房子卖给其女婿季某某(另案处理),同年5月26日,三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上约定:该老宅中还有人居住(指曹某某和潘某某居住的房屋),拆迁工作由双方共同负责,所产生的搬迁及补偿费用由受让人承担。郑某某购买该处房产后,该处房产中其中一小部分属于曹某某所有,故无法对该处房产进行整体经营,季某某找到黄山**公司,让其出面与曹某某和潘某某夫妇协商搬迁事宜,双方因价格问题一直没有谈拢。
季某某为了尽快买下潘某某居住的房产,于2016年5月,指使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每天到潘某某居住的老房子处打牌、吃宵夜并故意制造噪音。季某某指使余某某(另案处理)安排工人将潘某某居住的老房子的其他房间内的垃圾清理出来,将垃圾故意堆在一楼堂前不清理。季某某两次指使程某某购买鲜活草鱼挂在一楼堂前,故意让鱼腐烂生蛆,发出恶臭,第一次因鱼太臭,潘某某将鱼扔掉后,季某某指使程某某故意报警声称鱼被盗。季某某还指使余某某从苗木基地运数桶气味很臭的“肥料”至老房子一楼堂前,并让程某某在“肥料”桶内插根树枝,对外宣称公司培植的树苗,并指使程某某、沈某某等人每天用树枝搅一搅“肥料”,让臭味更浓。季某某通过上述行为让潘某某在老房子里无法正常生活,因堆放垃圾、挂鱼和“肥料”的事情,程某某等人与潘某某多次发生争吵。
2016年7月2日,季某某纠集了程某某、沈某某等多名年轻男子聚集到老房子处,潘某某因迫于恐惧和身心巨大压力,于当日同意将其居住的房产以25万元的价格卖给季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从犯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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