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75年8月4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31975********,汉族,高中文化,武冈市**司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武冈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街**栋**号,无前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18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向武冈市**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某)借款100万元,2013年8月7日,某某岭煤矿(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向原告邓某某借款200万元,陆续偿还了部分借款和利息;2018年3月13日,武冈市人民法院对邓某某诉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以(2017)湘0581民初2815号判决沈某某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100万本金及利息89万,武冈某某岭煤矿出具了偿还借款担保书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同日,武冈市人民法院对邓某某诉某某岭煤矿沈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以(2017)湘0581民初2816号判决书判决武冈市某某岭煤矿偿还邓某某本金100万,利息91万,沈某某、马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两案判决后,武冈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武冈市某某岭煤矿、沈某某、马某某(系沈某某妻子,登记为某某岭煤矿的股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均由沈某某进行了签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8年12月28日武冈市财政国库管理局将460万补偿款打入了武冈市某某岭煤矿法人代表张某某的帐户,沈某某并未向执行法院报告该款项已经到帐的情况,后张某某帐户内的460万款项打入了蒋某某、刘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账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已全部执行到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偿还借款保证书、承诺书、执行和解协议、执行结案通知书等书证;证人马志君的证言;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行为,但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已全部执行到位,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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