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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挪用资金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319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某某自然村***号,现住湖州市吴兴区**镇**路**号**楼**房。工作单位:某某有限公司。1996年10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0年3月10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4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利用自己作为安吉县某某自然村村民小组长主管小组事务的便利,指使小组出纳张某某挪用本小组资金15万元归个人使用于支付其承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后于2019年6月21日将挪用的全部资金归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退赃、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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