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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641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7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利县**镇**村**组,现住北京市朝阳区**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同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于2019年12月12日22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乡**饭店内,因与被害人钱某某(女,33岁,陕西省人)发生口角,持酒杯砸伤其面部。经鉴定,被害人钱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于2020年7月9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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