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源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31979********,汉族,小学文化,沂源县**加工厂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住山东省沂源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系沂源县**镇**村**加工厂职工,2019年11月19日16时许,在沂源县石桥镇长青果蔬公司香菇大棚门前的道路上,因香菇大棚承包户使用**加工厂电费问题,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与大棚承包户杨某某发生争执并撕扯成块,期间,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用拳殴打杨某某左眼、左肋等处,致杨某某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杨某某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1月17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赔偿杨某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四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淄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沂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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