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徐检一部刑不诉〔2020〕Z48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821982********,汉族,初中文化,上海**商贸有限公司门店店长,户籍在浙江省平湖市**村**号,住本市黄浦区**路**号**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上海公安局徐汇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康慧,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与同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函告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
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20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沈某某在本市徐汇区**路**号“**酒”门口与被害人姚某某发生口角后,随即双方产生肢体冲突。随后犯罪嫌疑人沈某某报警时见被害人姚某某被他人劝离现场,其为了不让对方离开双方再次发生肢体冲突引发互殴。经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姚某某右侧桡骨干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2019年7月22日经上海市徐汇区龙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21时许,被害人姚某某与他人饮酒后至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工作的**路**号“**酒”门店购物。因门店已过营业时间无法进行继续销售,沈某某要求姚某某和同行者韩某某离开门店,姚某某当即辱骂沈某某并将店内柜台上摆放的一瓶红酒砸碎。红酒被砸后,沈某某立即报警并试图阻止姚某某继续滋事,韩某某则将姚某某推离门店欲离开。沈某某见状追出店门,要求姚某某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到场处理。姚某某再次返身对沈某某实施殴打。沈某某为阻止姚某某的加害行为,将姚某某抱摔在地,导致姚某某因被外力致右侧桡骨干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沈某某因外力作用致头皮挫伤,构成轻微伤。
2019年11月22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接电话至公安机关配合调查的过程中,承认其为阻止被害人姚某某离开现场,将姚某某摔倒在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书证:110报警记录、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验伤通知书、龙华医院影像诊断书、调解记录、调解协议书;3.视听资料:相关监控录像;4.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为了使本人人身和公司的人身、财产免受被害人姚某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姚某某造成的损伤,属于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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