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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普检一部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与被害人仇某某系亲家关系。2019年12月1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在本市普陀区**路**号门口,因车辆保险费用问题与被害人仇某某发生口角,为解决纠纷,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当即报警。等候民警到来期间,被害人仇某某击打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一拳,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拉拽被害人仇某某致其倒地受伤。经鉴定,被害人仇某某左侧股骨颈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民警到场后,将等候在现场的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带至派出所,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仇某某的陈述,证明案发当日其与亲家沈某某因车辆保险问题发生争吵,期间其击打沈某某一拳后,被沈某某拉拽倒地,致左侧股骨粉碎性骨折的事实。

2.验伤通知书、上海东南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的伤势情况。

3.道路监控视频及截图,证明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拉拽仇某某致其倒地受伤的过程。

4.谅解书、和解协议书,证明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向被害人仇某某赔偿损失并获其谅解,以及双方达成和解的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户籍信息,证明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的到案情况及其身份信息。

6.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的供述,证明2019年12月15日20时许,其与亲家仇某某因车辆保险问题发生争吵,其报警后二人仍继续争吵,仇某某殴打其一拳后,其拉拽仇某某致其倒地受伤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案发后积极赔偿对方损失,双方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沈某某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八十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第二百九十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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