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拱检一部刑不诉〔2021〕49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31967********,汉族,**程度,户籍地杭州市拱墅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5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15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与陈某某因家庭纠纷在本市拱墅区****花苑***外发生打斗,最终造成陈某某右侧腓骨骨折,经鉴定陈某某伤势已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击打部位系陈某某头部、背部及右小腿,而陈某某系右踝部受伤,经鉴定为受间接外力作用所致右侧腓骨、腓骨下端骨折。本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殴打致使陈某某右踝部骨折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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