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未检刑不诉〔2020〕300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021967********,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住**市**居**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在**学校**班教室上课时,见学生寿某某与蒋某某上课做小动作,用眼神警告无效后,持教鞭至蒋某某一侧过道,欲用教鞭击打两人手心,被不起诉人先用教鞭击打蒋某某手心一下,后因寿某某不肯伸手,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持教鞭打向寿某某,致使寿某某左眶下壁骨折、左上颌窦前壁骨折。
经诸暨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寿某某所受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与寿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起诉。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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