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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506001988********,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街**号**村**幢**室,住福建省芗城区**街**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苏某某、陈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在漳州市龙文区万达金街外街合聚贤烧烤店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赵某某发生纠纷,后双方互殴。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徒手殴打被害人赵某某的面部,致被害人赵某某鼻子受伤。经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的主要伤情为右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在现场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20年11月10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赔偿被害人赵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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