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性别:**,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31970********,**族,****,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普安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普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12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2月17日15时50分许,易某某与金某某发生口角,随后二人发生相互抓打,刘某某和金某某的丈夫沈某某见状后将二人拉开,后二人继续对骂。沈某某持洋铲对易某某进行殴打,致伤易某某左手受伤,后易某某到普安县人民医院治疗。经普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易某某左尺骨骨折之损伤属于轻伤二级。2019年7月8日沈某某家与受害人易某某达成和解协议,沈某某家一次性补偿易某某医疗、务工等费共计18800元,易某某写出申请及谅解书不再追究沈某某任何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致他人身体轻伤二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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