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辰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5195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路**胡同**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园**号楼**号,**。2020年12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9 月28 日17 时许,在天津市北辰区****街**家园11 号楼电梯内,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在一楼楼道内互相推搡、顶撞,后沈某某用手殴打刘某某左侧腰部,致刘某某受伤。经鉴定,刘某某外伤致左侧9 、10 、11 、12 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腹壁、腰背部体表挫伤面积15 平方厘米以上,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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