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溪检刑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41968********,汉族,中专文化,竹溪县**书记,住竹溪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竹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31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在竹溪县**镇**村**组曹某某家解决其土地确权问题时,与顾某某发生争吵,并发生厮打,顾某某用手撕扯沈某某衣领,沈某某用手朝顾某某面部打了一巴掌,顾某某便趴在地上用手抱住沈某某的腿,沈某某用右脚踩踏顾某某腰部,致被害人顾某某受伤。
2017年12月5日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被鉴定人顾某某所受伤,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9月23日竹溪现代法医司法鉴定所维持竹溪现代法医司法鉴定所[2017]临鉴字第72号鉴定文书结论不变:被鉴定人顾某某2017年3月31日外伤后腰1.2 左侧横突骨折和左第11后肋骨折,第1.2腰椎左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左第11后肋骨折构成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已经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竹溪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竹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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