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浦检张江刑不诉〔2020〕363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4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43********,汉族,初中文化,退休,户籍在**镇**村**号。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9日因司法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2020年6月10日恢复计算羁押期限,同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将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8月24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因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起诉意见书、侦查卷宗材料证实,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通知扣押决定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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