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85********,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宁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宁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1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宁蒗县公安局于2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带着秋摩某某等10余人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害人沈某乙所开的“云润仙境足疗店”打工,同年4月下旬,沈某某等人因工资问题与沈某乙产生劳务费用纠纷,沈某某等人到大武口区劳动局反映情况,双方经劳动部门调解,沈某乙支付给沈某某等人部分工资共34000元。2019年8月21日,沈某某得知沈某乙前来宁蒗,便以各种理由邀约了马某某、马某某到宁蒗县大兴镇开元桥拦截沈某乙,并向沈某乙强行索要了9900元。后沈某乙到公安机关报警,沈某某次日将9900元已返还沈某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因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并全额退赃,且在案件起因方面被害人沈某乙存在一定过错,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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