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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敲诈勒索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刑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2202231971********,小学文化,吉林省磐石市人,住磐石市**镇**村**屯。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4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7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磐石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4日补查重报。

磐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6月份,因**村**石矿的工作人员张某某在村里用铲车扫雪时将其平房外的用石头垒的院墙撞坏,沈某某遂要求张某某将其家中的院墙修成水泥材质的,如果不满足沈某某的条件,沈某某称就拦车不让往矿上拉料的车通行。张某某被逼无奈将沈某某家的院墙修成水泥材质,并在院内铺设水泥地面过道。2019年4月12日,经磐石市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敲诈勒索材料价值人民币4708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本案证据不足,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十)点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为三千元,本案中,虽对新修院墙及水泥地面鉴定价值人民币4708元,但对于沈某某家老墙未能鉴定价值,该案犯罪数额应为新墙价值减去老墙价值,无法确定敲诈勒索犯罪数额是否达到立案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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