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颍检检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6********333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镇**楼村**号,住颍上县**期**栋**单元**号。于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需补充证据,于2020年2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颍上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于同年3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0时许,在颍上县**镇**小区东门面一绝饭店门口,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戎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厮打在一起,厮打中沈某某压到戎某某腿部,致戎某某左侧腓骨上段及胫骨下端后缘骨折,经颍上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认罪认罚,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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