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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_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昭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镇**街村委**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9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镇雄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9月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9日、12月2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镇雄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镇雄县母享镇**村**组**号的蔡某某伙同他人近期将到边境购买一批毒品到镇雄进行贩卖。立案后,镇雄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和镇雄县公安局母享派出所民警一起展开侦查,于2019年5月24日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现场抓获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左某某、蔡某某、沈某某,当场在沈某某驾驶的车牌为云******轿车内第二排的座位上的左某某和蔡某某的中间查获毒品疑似物两包。经称量,缴获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净重2102.86克,缴获的毒品“马儿”疑似物净重38.52克。经审讯,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如实供述了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经对车辆中缴获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鉴定其含有海洛因成分,缴获的毒品“马儿”疑似物鉴定其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认定沈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扣押沈某某的手机、手表等财物退回镇雄县公安局依法发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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