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岑检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绰号白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6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住岑巩县**镇**村**组。2011年8月13日因赌博被岑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岑巩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巩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为出售木材补贴家用,便以2800元的价格购买了岑巩县**镇**村**组“老垱”(小地名)山中黎某某管理的枫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枫木并堆放山中。随后,沈某某分两次将木材运输至岑巩县**制作有限公司出售,获利3500元。经贵州**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沈某某采伐林木进行技术鉴定,鉴定意见为:采伐地森林类别:商品林;采伐树种:软阔;采伐株数:48株;共计立木蓄积21.3167立方米。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自动到岑巩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退交违法所得3500元。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下列情节(1)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对本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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