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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玉等人非法占用农地案)(张某某)_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州检刑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5221968********,汉族,文盲,郎溪县**砂厂、郎溪县**有限公司管理人员,住宣城市郎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宣城市森林公安局讯问调查。

本案由宣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郎溪县**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16日、6月19日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5月20日、7月16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移送本院起诉。

宣城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至2019年4月,沈勤玉(另案处理)在郎溪县**有限公司开采矿砂期间,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先后在郎溪县**镇**庄**村萝卜林地非法采砂。经鉴定,郎溪县**镇**庄**村萝卜滩涉案地块为林地和非林地,涉案林地面积144.5亩,涉案林地现为水域。

2020年1月17日,侦查机关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开展讯问调查。

经本院审查并经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宣城市森林公安局认定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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