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盗伐林木案)_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68********,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合浦县**镇**村**号,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北海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由北海市森林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海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7月2 日11 时,广西**林业有限公司**陈某某到北海市森林公安局报案称:其公司位于合浦县**镇**村委会**村的林木被人盗伐3 吨左右,在现场上控制一名盗伐林木的嫌疑人,要求派员前往处理。经查明: 2014年7月2 日凌晨3 时许,沈某某伙同谢某某、"阿荣”持油锯驾驶某某某农用车窜至合浦县**镇**村委会**村属广西**林业有限公司林地处盗伐该公司林木,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被盗伐林木蓄积3立方米。

案发后,沈某某于2019年12月17日到合浦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海市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