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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1206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浙江省桐乡市**街道**村**里**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6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至桐乡市**镇**村**头41号,窃得被害人周某某晾晒在外的被子1条,价值人民币140元;

2.2020年4月9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至桐乡市**镇**路**号后门口**店处,窃得被害人陈某某晾晒在外的被子1条,价值人民币30元;

3.2020年6月9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至桐乡市**镇**村**浜**号,窃得被害人范某某晾晒在外的被子1条,价值人民币122.5元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1.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2.犯罪数额较小,犯罪情节较轻,且赃物均已被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3.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系初犯;4.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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