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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盗窃案)_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华检刑不诉〔2021〕60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性,195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3195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住成都市成华区********单元**经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

    无辩护人。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16时许,沈某某窜至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街**号“**饭店”内,见被害人店主黄某某在饭店内睡觉,趁其不备扒窃被害人胸前围裙内一部黑色华为手机,后其在逃离现场时丢失盗窃的手机。经鉴定,被盗黑色华为牌手机现价值人民币2655元。沈某某被挡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沈某某的供述、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处罚、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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