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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48********,汉族小学文化,清洁工,户籍所在地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号。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武进分局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晚上9时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采用撞门入室等手段,进入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村**号被害人羊某某暂住地,窃得价值人民币800元的废铜丝40余斤。案发后部分赃款人民币370元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另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8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202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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