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崇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崇义县,户籍所在地崇义县**乡**村**组,现住崇义县**乡**街。公民身份号码362126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9年6月10日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崇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崇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联系不知情的李某某,使用拖拉机盗窃了位于**乡**村**组的被拆征收房屋的122根旧木料。沈某某与曾某某商定以2200元的价格(尚未支付)将木料出售给曾某某后,叫李某某将木料运到曾某某指定的位于上堡乡***名叫“***”的老养猪场。经鉴定沈某某盗窃的旧木料的市场价格为244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被依法传唤至麟潭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的主要犯罪事实。被盗的122根木料已被依法扣押,并发还给了赣州市某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崇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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