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9时左右,沈某某在石家庄市新华区新都市边缘网吧上网期间,趁被害人张某某玩游戏不注意,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OPPO手机窃走。经鉴定价值被盗手机价值2559元。当日下午,张某某与其同学找到沈某某并追回被盗手机后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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