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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211998********,汉族,大学在读,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栋**室原籍石家庄**学院在读学生。因涉嫌盗窃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年7月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9时左右,沈某某在石家庄市新华区新都市边缘网吧上网期间,趁被害人张某某玩游戏不注意,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OPPO手机窃走。经鉴定价值被盗手机价值2559元。当日下午,张某某与其同学找到沈某某并追回被盗手机后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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