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溧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2000********,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人员,住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决定并有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借住在被害人尚某某租住的家中(溧阳市**村**园**室),趁家中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尚某某家中卧室衣架子角落的储蓄罐里人民币2000元。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溧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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