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虎检诉刑不诉〔2020〕250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30199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河南省西峡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虎丘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在苏州市高新区**苑**幢楼下的西侧车棚内,窃得被害人陈某某放置在电动车储物槽内的一部华为nova7 SE 5G手机。案发后,手机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陈某某。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089元。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人口信息单、收据等;
2. 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价格认定结论书;
5. 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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