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237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区**乡**村**组,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区**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在贵阳市花溪区“**年华”洗浴中心休息时,将邻床顾客万某某的一部华为mate30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082元人民币。案发后,沈某某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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