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楚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12001********,汉族,高中文化,学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住楚雄市**镇**村**号。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到楚雄市**道**号**小区**网吧,将董某某放在电脑显示器下方桌子上充电的一部黑色“OPPO”reno35g手机盗走,该手机经楚雄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2294.15元。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退赃、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楚雄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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