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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盗窃案)_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41963********,汉族,文盲,务工,住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8月间,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多次至南通市通州区**镇**居委会、**村**组的居民住宅场院,窃取他人女式裙子3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份的一天上午,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至南通市通州区**镇**居委会楚某某租住房门外,将楚某某晒在门外晾衣架上的一件黑色裙子盗走。

2.2020年7月27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至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易某某家的场地上,将易某某晾晒的一件红色连衣裙盗走,后扔弃路边。

3.2020年8月4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至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易某某家的场地上,将易某某晾晒的一件黑白相间的裙子盗走。

2020年8月4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被传唤到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住宅查扣了两条被盗的裙子。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查扣的被盗的裙子现保存于公安机关。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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