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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银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北海市合浦县**镇**村委会**队**号,现住:北海市银海区**路**市场旁一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1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在北海市银海区**公园物品存放柜处搞清洁时,见到被害人胡某某在**号箱里面的一台华为牌手机,遂趁无人之机将该手机盗走,并将手机藏匿于装洗发水的箱子里。经估价,被盗华为牌手机价值人民币2469.05元。

案发后被盗手机已收缴归还失主,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沈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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