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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组织卖淫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21987********,汉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昭通市鲁甸县**镇**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1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13日至9月19日期间,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另案处理)、沈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组织越南籍妇女罗某甲(另案处理)、广某某(另案处理)、罗某乙(另案处理)、罗某丙(另案处理)进行卖淫活动非法获利,且租住位于蒙自市永安街**号的房屋供越南籍妇女居住、卖淫,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沈某某负责越南籍妇女的日常生活。

1、2019年9月19日凌晨,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将越南籍妇女罗某甲、广某某、罗某乙带至蒙自市**街**号**商务酒店,通过**商务酒店老板盛某某(另案处理),将三名越南籍妇女分别介绍给王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进行嫖宿,由盛某某在**宾馆内提供嫖宿地点,事后杨某某、沈某某、盛某某从中非法获利。

2、2019年9月13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将自己所带的提供卖淫服务的越南籍妇女罗某丙、罗某甲提供给牛某甲、牛某乙在蒙自市永安街**号房间内进行嫖宿。

3、2019年9月15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所带的提供卖淫服务的越南籍妇女罗某乙,由高某某(另案处理)介绍给贾某某在蒙自市**街**酒店305房间内进行嫖宿。

4、2019年9月17日凌晨,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所带的提供卖淫服务的两名越南籍妇女经程某某(另案处理)介绍,提供给肖某某、王某某在蒙自市**商务酒店内进行嫖宿,杨某某从中非法获利。

5、2019年9月19日凌晨,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将自己所带的提供卖淫服务的越南籍妇女罗某甲,提供给吴某某进行嫖宿。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认定沈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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