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个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89********,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个旧市**社区居委会**路**幢**单元**号,现住个旧市**幢**室。2010年9月27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个旧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7日、3月13日两次退回个旧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同年2月14日、4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个旧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09年7月18日,普某某接到朋友李某甲的电话,相约去“蒋三烧烤”店吃烧烤,普某某步行至云庙处,范某某已经邀约许某某、沈某某等30余人站在云庙的路口,普某某想上前与范某某打招呼,其中几人手持长刀砍向普某某,普某某掉头逃跑,被人追砍数刀,致头部左侧被砍一刀,击打后脑、背部等部位后昏迷。经鉴定,普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
2、2012年9月19日晚,王某甲、孙某某、肖某某(均另案处理)、沈某某等10余人在“香湾丽河”ΚTV二楼包房唱歌。王某甲、肖某某、孙某某挑头闹事,让服务员敬酒遭到拒绝后,王某甲用手打领班张某某的脸两三巴掌,孙某某、沈某某追打另一个服务员马某甲,服务员马某乙拿着一把水果刀前去制止场面,王某甲等人退回包房出来至KTV停车场,王某甲、肖某某等人在一楼停车场与服务员继续发生争吵,马某乙手持水果长刀,一名红衣男子(尚未到案)提了一把长刀连续砍向马某乙三四刀, 马某乙用左手去挡, 马某乙左手手掌被砍一刀、左手臂被砍一刀、左肩部被砍一刀,脖子左边靠肩膀处被砍一刀,左腋下被砍一刀。事后,王某甲等人戴着口罩、鸭舌帽、手提钉锤,先后两次去砸ΚTV大厅,造成KTV的4台电脑、玻璃门等物品损毁。
2013年1月31日,经个旧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2013年2月19日经云南天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乙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
3、2013年4月9日,范某某、赵某某、沈某某、龚某某、冯某某、李某乙等人在个旧市喜临门KTⅤ 门口与王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孔某某、胡某某等20余人斗殴,致使王某乙受伤。
2019年8月13日经个旧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
4、2017年11月24日22时许,沈某某与高某某因经济纠纷,双方电话邀约在金湖东路金水湖畔小区旁见面谈。高某某邀约黄某某、毛某某同去,高某某成驾驶宝马X5行至金水湖畔小区旁与毛某某、黄某某相遇。孙某某、沈某某、“小丁”(未查获)、“小胖”(未查获)等人随即驾驶2-3辆车赶到,孙某某手持长刀、沈某某持棒球棒向高某某殴打,打到高某某的左手手臂和车门,由两名男子想从副驾驶方向将高某某拉出,坐在副驾驶位的黄某某下车劝架。与此同时,黄某某意图驾驶丰田普拉多冲散沈某某等人,在没撞到人前就刹车,高某某、毛某某遂驾车逃离。黄某某被孙某某、沈某某等人追至七层楼附近,孙某某、沈某某将长刀、棍棒砸向黄某某未果,黄某某逃脱。
2019年12月6日,经个旧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宝马车在2017年11月24日的维修价格为人民币7266元。
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个旧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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