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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虚开发票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鄱检刑不诉〔2018〕213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84198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区**街道**村**自然村,现住浙江省杭州市**区**街道**村**自然村,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1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鄱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一共帮助犯罪嫌疑人沈某甲、刘某某、薛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张,票面金额合计542515元。1、向杭州某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票面金额299997元,获利2000余元。2、向浙江某某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票面金额242518元,非法获利5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鄱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帮助他人向浙江某某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42518元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0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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