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3304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嘉善**有限公司经营者,住嘉善县**街道**幢**梯**室(户籍地:嘉善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0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因所经营的嘉善**有限公司缺少进项发票,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向黄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上海**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0份,价税合计共821678.63元,虚开税款数额共计119389.21元,均已申报抵扣。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已补缴全部税款。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及同案犯的交代、证人证言、营业执照、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记账凭证、银行流水清单、税收完税证明、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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