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83********,汉族,初中文化,盐城市**纺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住射阳县**镇**村**组。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射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间,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介绍周某某(另案处理)实际经营的单位射阳**织造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在无实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为对价,从山东省济宁市微山**纺织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432440元,税额62833.16元用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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