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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二刑不诉〔2020〕394号

被不起诉单位绍兴**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市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09********。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62********,汉族,高中文化,绍兴**纺织品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住绍兴市越城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阿某某(另案处理)为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用于抵扣,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米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帮助,从被不起诉单位绍兴**纺织品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处,虚开了开票单位为绍兴**纺织品有限公司,受票单位为青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税额合计177329.67元,价税合计1285640.00元。上述发票已被青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报出口退税。

案发后,青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177329.67元,增值税滞纳金354.6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费22191.04元。

本院认为,绍兴**纺织品有限公司、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且国家税收损失得到弥补,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绍兴**纺织品有限公司、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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