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现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4年4月9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利用在嘉兴市**区**镇**村承包鱼塘申报国家粮食补助的机会,虚增亩数,骗取国家粮食补助人民币共计6万余元。
2019年3月10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已将人民币9万元存入嘉兴市**区**镇财政所账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主动退清赃款,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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