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80********,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镇***村***号,住内乡县**镇***村**组*号*单元***室。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非法运输、买卖危险物质被内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5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驾驶豫******号小型面包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内乡县灌二线**镇***超市门前路段时,与王某某驾驶临时停在路边的******号轻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沈某某受伤、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沈某某于次日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2019年7月12日,经内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沈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019年8月1日,沈某某为了报销住院费用谎称其系摔伤,并签署了《南阳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承诺书》,在沈某某出院结算时骗取报销合作医疗费用22074元。
另查明,沈某某家属于2020年8月28日将骗取的医疗费用退赔至内乡县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专用账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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