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1〕179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浙江省义乌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21990********,汉族,大学文化,家住浙江省义乌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虚构其在义乌市**街道**幼儿园工作且手上有老师优惠名额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冯某某的信任,以交纳伙食费、学费、兴趣班培训费及其他费用为由向被害人冯某某实施诈骗,共骗取14550元人民币,所得赃款已被其挥霍。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于2020年11月3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抓获。现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已将所骗金额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冯某某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