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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青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91990********,汉族,大专文化,上海**养老院原工作人员,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镇**村**号**室,现住上海市青浦区**镇**路**号**室。2019年6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凤,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10月25日、2019年12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1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上海**养老院院长杨某甲、药房负责人杨某乙利用自身职务便利,伙同沈某某、莫某某等养老院工作人员,在住院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住院人员医保卡以多报、虚报治疗项目的形式向上海市医保局进行医保金申报,合计金额12308931.64元(人民币,下同),后上海市医保局向养老院结算医保金9721339.89元。经对上述医保金交易明细进行核查,上海**养老院骗取医保金合计4719510.13元,造成国家医保金重大损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无法查明沈某某帮助杨某甲、杨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报、虚报治疗项目骗取医保金的具体数额,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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