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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诈骗案)_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4-10-07 admin 评论0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检刑不诉〔2021〕60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3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住广东省信宜市******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2月25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院批准,年3月4日被信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9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创彬,广东泰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在快手上观看“王者荣耀”游戏直播时,通过其QQ(1070****94)添加了游戏主播建立的游戏玩家群,在与游戏玩家宋某某的交流中,沈某某以出售“王者荣耀”游戏账号的名义骗取宋某某的信任后,指使宋某某用其母亲刘某某的微信(Liu**)与沈某某自己的微信(xi**hen0**7)互相添加为好友,随后沈某某唆使宋某某使用其母亲刘某某的微信向沈某某自己微信赠送亲属卡,以发微信红包的方式分15次从刘某某的微信账户中转走资金3000元。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本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沈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是初犯、偶犯,案发后其家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信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6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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