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145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住址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5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25日11时52分,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中塘派出所接高某某报警称:有人冒充公司老板与自己进行QQ聊天,并以退款为由让自己向一账号退款人民币25万元。高某某提供对方卡号为:621700720********,开户人:陈某某。后经民警调取陈某某建设银行交易明细发现,其在案发当日将转入的25万元人民币转入岳某某账户,岳某某又将其中的53400元转入沈某某的账户。经民警调取沈某某卡号为621661210********的中国银行账户发现,2019年6月25日有人在中国银行珠海莲花支行进行取款,后民警调取银行视频监控并使用人脸识别系统进行比对,及调取银行柜台凭证签字确定为沈某某本人取款53400元。2019年7月31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中塘派出所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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